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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2日 浏览次数:

陕建发[2013]64号

西安市建委,咸阳、宝鸡市规划局,渭南、商洛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市地震局,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杨凌示范区教育、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民居、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及医疗卫生场所抗震设防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城乡民居、农村中小学校舍和乡镇卫生院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城乡民居:保障房(检查另行安排)、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二)校舍: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
  (三)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所。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渭南市、商洛市。
  三、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县(市、区)全面检查、市(示范区)抽查和省级部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检查培训
  各设区市(区)、各县(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检查负责人及检查专家。
  (二)各县(市、区)自查
  各县(市、区)必须对本县(市、区)域内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学校舍工程项目、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项目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统计表、工程调查表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三)市(区)抽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县(市、区)检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项目不低于本市(区)检查项目的20%,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检查统计表、工程调查表(附表1、2)分别报送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3年4月1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四)厅局联合重点抽查
  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抽查的基础上,7月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7月底完成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社会抗震防灾意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协调沟通,牵头制定检查方案,及时把握检查工作开展进程,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检查工作;各级建设、地震主管部门要组织熟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抗震设防标准的专家,加强对受检单位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检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受检项目单位开展自查,认真、准确填写检查表,做好受检项目统计建档工作,及时与建设、地震部门沟通检查开展情况,促进检查工作如期进行。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每个受检项目核查抗震设防能力,初步评估项目的安全性能,作出检查结论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抗震设防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各地建设、抗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督促受检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系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及安全的房屋,受检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厉处理。

附表1:市(区)受检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统计表.doc

附表2:受检工程调查表.do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地震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厅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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