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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浏览次数:

陕建发[2011]2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规,现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审批,是指我厅职能处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政办发〔2009〕70号文件赋予的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全厅职能处室实施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核查。
  第三条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工作,由驻厅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范围:全厅职能处室提交厅务会审定的企业资质。
  第六条 对照企业资质相应等级标准,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六)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七)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经社保部门确认的养老保险凭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资质条件。
  第七条 监督核查工作以抽查复核为主,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查复核企业名单在职能处室形成初审结果提交厅务会审定前,由厅长随机确定。
  (二)相关职能处室每次上厅务会审议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初审合格企业数5%的比例抽取,一般不少于3家企业。
  (三)对确定的核查企业名单,职能处室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申报资料、初审情况以及审查标准交驻厅监察室核查。
  (四)驻厅监察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结果。
  (五)在核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申报资料时,由驻厅监察室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共同调查,调查核实后报厅务会审议。
  (六)问询被核查企业申报情况及对受理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如发现1家核查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由驻厅监察室按照总数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核;如发现2家以上核查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由驻厅监察室对全部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相关考务、评审和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核查工作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在资质初审、监督核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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