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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绿色小城镇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浏览次数: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推动贵州省小城镇绿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全省绿色小城镇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验收有章可循。
  该办法所称的绿色小城镇,是指符合“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突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小城镇,包括省级绿色小城镇和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
  该办法明确,全省绿色小城镇创建优先选择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宜居宜业、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乡镇及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各乡镇创建绿色小城镇应按照《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验收。创建国家级绿色小城镇应按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和《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验收。
  据悉,《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小城镇的创建、申报、验收和授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创建绿色小城镇的乡镇进行评估、审核和核验,并将验收审核意见上报贵州省人民政府,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绿色小城镇”称号的城镇将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对已明确的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申报验收合格后将授予“省级绿色小城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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