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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4日 浏览次数:

 

豫建设标〔2013〕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对2005年前(含2005年)发布的现行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5年12月底以前批准发布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已进行过修订或者已纳入修订计划的标准不列入复审范围。列入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标准复审应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合并和废止的意见。
  三、复审程序
  1.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办法》要求开展标准具体初审工作, 形成初审意见,填写《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附件2)。
  2.根据各主编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按照《复审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逐项标准提出复审意见。
  3.复审的结果由我厅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择期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四、复审要求
  各标准主编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初审工作实施计划,确定初审工作负责人,收集整理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做好初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于2013年9月1日前报送《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及其电子文档。
  附件:1.列入复审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清单
  2.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

2013年7月2日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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