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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浏览次数:
资料下载

  内容简介(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前税率(%

调后税率(%

市区(含县级市)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

3.445

3.477

县城、乡镇

(不含税工程造价)

3.381

3.413

其他地区

 

3.252

3.284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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